德州新闻网讯(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孙良玉)
1月11日,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:《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于2022年11月28日经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,并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,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明确,德州市、齐河县应当加强对引黄干渠管理工作的领导,统筹解决建设、管理、保护中的重大问题,加大经费投入,保障引黄干渠的安全运行。干渠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干渠数字基础设施建设,提升信息化水平,推进干渠现代化管理。引黄干渠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。工程建设涉及地方资金投入的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保障。
《条例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引黄干渠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,对损害引黄干渠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。
违反《条例》规定,在引黄干渠保护范围内,打井、钻探、爆破、挖筑鱼塘、采石、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,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、赔偿损失、采取补救措施外,可以并处警告、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;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